长沙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一、 账户管理协议的确认
二、 账户开户申请
三、 账户验证方式管理
四、 合法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承诺
五、 账户分类管理
六、 账户转账服务
七、 绑定手机号码服务
八、 “一卡通”服务
九、 客户权益保障
十、 客户信息保护
十一、 反商业贿赂
十二、 甲方特别授权条款
十三、 甲方单独授权条款
十四、 争议解决
十五、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感谢您选择长沙银行。长沙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我行”)和客户(以下简称“您”或“甲方”)签订。
第一条 账户管理协议的确认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长沙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
一、请您先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您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或不满,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服务人员或官方热线0731-96511进行咨询或投诉,以便我行为您解释和说明。您通过页面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
二、如我行系统升级、业务调整、收费变化或本协议内容发生变更,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您告知。若您无法同意上述变更,有权按照规定进行销户;若您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您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三、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并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我行的服务。
四、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签订此协议时,应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条 账户开户申请
一、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二、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需向乙方提交相关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
(二)乙方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将对甲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乙方审核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甲方身份的,可要求甲方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完整、真实、合法、及时、准确、有效。如有伪造、欺诈行为,甲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可提供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三)甲方保证将如实申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承诺如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将在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四)若由代理人开户,代理人保证已获得甲方充分、合法的授权,提供的甲方和代理人的开户证明材料及信息符合上述规定,并保证告知甲方相关确认内容及开户须知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一)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
(二)经审核后无法确认甲方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三)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
(四)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甲方不配合进行个人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六)甲方所提供的开户身份证明材料存在有效期届满、证件损毁难以辨认或可明显判断为虚假等异常情形。
(七)甲方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开户。
(八)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裁或者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制裁的个人。
(九)年龄在16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无监护人代理开户。
(十)年龄在16-18岁的个人要求开立账户又无法提供相关生活来源及工作关系证明,且无监护人代理开户。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甲方开立借记卡,除遵守以上各项条款之外,还应同时遵守乙方有关芙蓉借记卡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六、甲方在乙方开立借记卡(实体介质)数量不得超过四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超过以上规定数量的,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
第三条 账户验证方式管理
一、账户密码是指乙方为保证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而提供的由客户自己设置,系统在交易时自动校对的安全认证码。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业务使用查询密码,支付业务使用交易密码。
二 、同一个账户在各种交易渠道累计连续六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络银行(含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直销银行等网络银行渠道,下同)、视频客服等电子银行渠道经身份核验无误后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
三、甲方遗失个人账户凭证、遗忘密码或发现个人账户密码被泄露,要立即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在申请挂失前或口头临时挂失失效后(口头临时挂失有效期自挂失之日起五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凡使用密码/短信验证码/指纹/面容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办理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与交易回单,以上资料因甲方保管不当、遗失或泄露,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法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承诺
一、甲方同意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甲方同意按监管机构及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个人账户管理等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三、甲方承诺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甲方同意开户申请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对甲方个人账户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甲方开户信息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一)乙方或经由有权机关认定甲方个人账户开户资料或身份信息存在异常的,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进行身份核实。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时间内通过乙方指定方式重新核实身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中止业务。
(二)乙方或经由有权机关认定甲方个人账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恶意套利等可疑交易特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控制该账户非柜面业务交易笔数与交易金额、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是指由甲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同。)
(三)甲方授权乙方在有合理理由认定甲方个人账户开户资料或身份信息存在异常时,通过征信机构、通信运营商、公共政务平台等外部渠道查询、比对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同意乙方为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统计,风险分析与反洗钱监控及账户风险管理之目的,向其任何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及其他向乙方提供服务和设施的第三方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方(下称“相关方”,无论其位于何处)披露任何与甲方及本业务相关的信息。乙方及任何的相关方将遵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该等信息。
五、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惩戒期满后,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同时,人民银行将上述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六、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发现个人银行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七、甲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按照乙方规定向乙方申请重新核实身份或身份核验不通过,甲方同意乙方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八、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乙方通过通信运营商等渠道核实到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非甲方实名认证或合法持有的,或者乙方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止付账户等措施。
九、甲方承诺向乙方留存本人实名登记的预留手机号作为乙方与甲方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申请人资金安全的方式,并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授权乙方向依法设立的通信运营商或经认证的外部渠道查询、使用或提供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位置、设备等相关信息核实甲方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情况,或用于为甲方提供快捷登录、注册、转账、信息维护等产品和服务。若甲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预留手机号,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停用该账户,待甲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
十、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不完善或发生变更,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甲方承诺及时在乙方进行更新,如未及时进行更新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甲方未及时更新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可申请开通网络银行服务。甲方办理网络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乙方关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十二、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十三、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按乙方业务规定,向乙方提交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通过乙方系统核验,乙方审核或校验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账户自开户之日或上次交易日起满三年(含)无主动资金交易往来,甲方同意乙方将该账号转入不动户处理,在该账户转为不动户后,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账户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只收不付、不收不付、关闭非柜面交易的限制。甲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乙方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渠道办理不动户激活手续。
第五条 账户分类管理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为全功能银行账户。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限额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实体介质。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绑定账户:甲方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的本人同名账户或信用卡,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二、甲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甲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通过绑定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乙方获得甲方认可,或接受甲方申请,可在开立Ⅰ类户时同时开通电子Ⅱ、Ⅲ类户。
三、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信用卡,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甲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等5个要素;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验证信息应当至少包括甲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四、自2016年12月1日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Ⅲ类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六、甲方在乙方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超过规定数量的,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开立或激活新的Ⅱ类户或Ⅲ类户。
七、因绑定账户降级、解绑或绑定账户不合规等原因,造成甲方非面对面渠道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无有效绑定账户时,该账户将无法正常使用,甲方须按照乙方业务流程完成身份核验并重新完成绑卡后,才能恢复账户使用。
八、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部分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Ⅱ类户从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接收本行贷款并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向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均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Ⅲ类户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2000元,从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为5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乙方向Ⅲ类户发放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及甲方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九、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如绑定账户已销户,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再办理销户。
第六条 账户转账服务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客户可对本人或他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可实现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
二、甲方可通过乙方柜面申请为借记卡账户开通自动柜员机转账服务,客户开通自助转账服务后,可持芙蓉借记卡在境内自助机具上办理转账业务,转账金额单笔或单日累计均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柜面及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指定的网络银行渠道关闭或重新开通此功能。
三、甲方可通过乙方柜面、专业版网银、e钱庄视频客服等多种方式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需与乙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乙方为甲方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乙方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甲方确认后方可转账。
四、带有“闪付”功能的芙蓉借记IC卡可办理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业务,甲方可通过乙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申请开通或关闭此功能。甲方持已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的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云闪付”的移动设备,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指定商户的POS机或其他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限额支付,无须密码和消费者签名。境内支付金额单笔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单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交易过程中,持卡人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若超过交易限额,持卡人可要求商户采用插卡并输入密码的形式完成交易。
五、乙方可根据甲方委托办理约定转存及取消约定转存业务。开通约定转存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账号,按时按约定金额进行转存。约定转存分为活期转活期,活期转零存整取/整存整取/通知存款,整存整取转活期。办理自动转存后,甲方需提前支取已转为零存整取/整存整取/通知存款的资金,按储蓄提前支取的有关手续办理。
六、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甲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视同为有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
第七条 绑定手机号码服务
一、涉及甲方在我行的手机号码信息,甲方须了解并同意以下事项:
(一)预留手机号码
1.预留手机号码是甲方预留在乙方可用于网络银行和快捷支付、移动支付和网关支付等线上无卡支付服务的手机号码,以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是乙方与甲方核实交易的重要方式。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并确认为该手机号码的合法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甲方预留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不准确造成手机机主投诉、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清除预留手机号码,由此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提出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指定网络银行渠道经过乙方必要验证后办理。
(二)短信通知签约手机号码
1.“短信通知”即“e信通服务”是指乙方应甲方要求,以短信方式向签约手机号码发送各种金融和账务信息的资讯服务。甲方申请短信通知签约、变更或取消服务,必须由本人通过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指定网络银行渠道经过乙方必要验证后办理。短信通知签约手机号码是乙方与甲方信息通知的重要方式。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本人合法控制且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甲方短信通知签约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因甲方短信通知签约手机号码不准确造成手机机主投诉、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同意接收乙方按照短信通知签约手机号码发送优惠服务及相关金融信息。乙方通过短信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其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4.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常提供“e信通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短信通知指定手机号码不准确或未妥善保管手机以及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银行修改,由此造成信息失密或无法收到信息的;
(2)因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正常扣收“e信通服务”费用的(具体费用定价以长沙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准);
(3)因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非银行原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信息的;
(4)因甲方手机号码提供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5.乙方短信业务所提供的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不作为交易凭证,真实交易信息以乙方系统记载的账户信息为准。
第八条 “一卡通”服务
一、长沙银行“一卡通”是指账户开立配发的长沙银行芙蓉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二、甲方凭“一卡通”和密码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规定的条件,选择其他多种金融服务。
三、甲方凭“一卡通”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境外取现金额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0元(含)人民币,同一客户名下所有银行卡每年累计境外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一卡通”被吞没,应在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乙方有权作废处理。
四、“一卡通”卡片出现损坏,甲方可持原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换领新卡,收费标准按照长沙银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执行。
五、如甲方违反本用卡须知或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可取消持卡人使用“一卡通”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一卡通”。
第九条 客户权益保障
一、因供电、通讯、非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使用账户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经甲方授权或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符合监管部门的信息报送要求,乙方可根据相关监管制度与法规规定,对账户相关信息进行报送。
三、乙方在法律允许或经甲方授权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以及财产信息。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或银行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第三方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方提供的除外。乙方及其相关方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甲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收集和处理甲方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 客户信息保护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规则如下:
1. 基于为甲方开立账户及提供账户服务之目的,乙方需要处理甲方个人信息,该等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信息。除甲方自行提供信息之外,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和配合有权机关打击治理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乙方将通过征信机构、通信运营商、公共政务平台等外部渠道查询甲方本人信息,通过合法方式对甲方身份验证。在为甲方开立账户、客户服务、客户交易、客户经营,以及乙方提供本协议以外的增值金融服务时,乙方将需使用甲方信息。乙方在金融产品开发、风控建模环节以及为甲方提供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时,需对甲方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等加工。
2. 为了提升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信息处理成本、提高信息处理准确性,乙方可能会委托有能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代表乙方来处理信息。乙方会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要求受托公司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甲方授权的用途。在委托关系解除时,受托公司不再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乙方将要求第三方对甲方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3.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家标准、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以及为了向甲方提供服务、确保甲方交易或指令完成(例如甲方发起交易相关指令,如果不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相关信息,则交易无法完成)外,非经甲方同意或者要求,乙方不会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个人信息。
4.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家标准、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未经脱敏的个人信息,不会转让甲方个人信息。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本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7.甲方如果拒绝提供本协议项下乙方所需信息、拒绝乙方收集、存储、传输、使用、提供相关信息,将影响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可能无法正常享受该项服务。某项信息处理存在障碍,仅影响该信息相关服务的提供,不影响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其他服务。
(二)甲方权利的行使及保护
1.甲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等权利,可依法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信息,可以要求乙方将其信息交给其指定的信息处理者。
2.如果甲方对乙方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96511客服热线、登录乙方官方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 )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等途径咨询或反映。乙方受理甲方的问题后,将会及时、妥善处理。
乙方全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31-9651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长沙银行大厦
第十一条 反商业贿赂
协议双方在订立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协议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协议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三、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协议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二条 甲方特别授权条款
除本协议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甲方对乙方的明确授权外,在充分理解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处理规则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法定及本协议中约定的规则,处理本人信息。具体包括:
为享受更优质、便捷、个性化的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本人信息,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本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单独授权条款(“√”表示选择)
【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使用、保存、加工、提供本人敏感信息。
【 】为享受综合性金融服务,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通过短信、微信、电话、邮寄、电子邮件、APP及网页推送等形式向本人推送贵行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资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乙方网站进行公告,视为对甲方进行了告知,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成功开通个人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