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受理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长沙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受理方式
我行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方式包括:邮寄银行询证函、注册会计师现场跟函。
自2024年7月1日起,由长沙银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受理邮寄方式的银行询证函并回函,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邮寄询证函,邮寄询证函来函应符合《操作指引》中标准格式(即“格式一”及“格式二”)。验资业务询证函、非《操作指引》中规定的标准格式询证函及被询证单位在我行账户已销户等特殊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应实施现场跟函,由开户网点受理,长沙银行集中作业中心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的询证函。
如采取跟函方式进行询证的,还须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跟函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跟函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处理事项、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集中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长沙银行集中作业中心
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303号富兴时代T2栋14楼长沙银行集中作业中心
联系方式:0731-84726813
为了防范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邮寄询证函时应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四、函证受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未按标准格式填写、印鉴不符、扣费失败、信息有误或缺失等不符合《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1.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询证函应提供并填写准确、可以扣款的账户信息作为扣款账户。
2.来函需明确“函证收件人”(即询证函的抬头),本行将以该函证收件人对应范围进行证实和回函。例如: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情况如需询证被审计单位在指定分支机构范围内的信息时可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支行”。
3.一份银行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对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开发函。
4.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或栏位应当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
5.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扣款银行账号等抬头基本信息外,还需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限等,具体询证项目可以提交空白内容,但明确无需函证项目用斜线划掉的除外。
6.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印鉴章,多页材料还应加盖被审计单位的预留印鉴或预留公章作为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
7.我行将在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回函或使用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进行回函,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若采取后者进行回函则银行询证函来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五、回函服务收费
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长沙银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长沙银行的支持!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