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2026年金融借记IC卡集中采购答疑及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银行2026年金融借记IC卡集中采购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及更正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一、疑问部分
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要求:
投标人2025年度,IC卡年总发卡规模:(单位:万张)
1、年发卡量≥25000,得5分;
2、10000≤年发卡量<25000,得3分;
3、5000≤年发卡量<10000,得1分;
4、年发卡量<5000,得0分。
备注:订单日期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须提供合同、订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合同中有约定卡片数量的以合同为准,合同为框架合同的以订单为准)。
问题1:目前很多银行订单都是以每日专线传输制卡数据作为订单,请问针对上述评分要求是否可以提供框架合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开具给银行的结算发票中IC卡数量作为证明材料?
回复:可以。合同为框架合同的,提供框架合同及以下两点材料中任意一点:1、2025年度对应结算发票(要求能够对应印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卡数量);2、在法定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销售数据、由公证处出具的具备设备产能的《公证书》、配套提供一部分的合同及订单。
问题2:该业务普遍采用框架协议、分批供货模式,订单数量庞大。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业绩佐证方式,将备注调整为:“备注:可提供设备公证书作为业绩佐证材料”?
回复:合同为框架合同的,提供框架合同及以下两点材料中任意一点:1、2025年度对应结算发票(要求能够对应印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卡数量);2、在法定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销售数据、由公证处出具的具备设备产能的《公证书》、配套提供一部分的合同及订单。
问题3:我司IC卡业务主要采用框架合同形式签订,但发卡数量以客户后续分批下达的订单为准(订单形式有:数据驱动,邮件,电话等)。请问:本项是否可采用以下组合材料(1+2+3),作为2025年度IC卡年总发卡规模证明依据参与计分?
1.2025年年度报告。2.由公证处出具的具有设备产能的《公证书》,依据公司主要设备产能数据,佐证我司具备与年发卡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能力。3.上述材料基础上,配套提供一部分的合同及订单,佐证业务真实有效。
回复:合同为框架合同的,提供框架合同及以下两点材料中任意一点:1、2025年度对应结算发票(要求能够对应印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卡数量);2、在法定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销售数据、由公证处出具的具备设备产能的《公证书》、配套提供一部分的合同及订单。
问题4:是否能以当地公正机关公正的公司产品线生产能力作为证明材料或者以授权芯片厂家提供的供货证明来证明生产能力,因金融IC卡生产必须向芯片厂家采购相对应的芯片才能进行生产。
回复:不可以。合同为框架合同的,提供框架合同及以下两点材料中任意一点:1、2025年度对应结算发票(要求能够对应印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卡数量);2、在法定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销售数据、由公证处出具的具备设备产能的《公证书》、配套提供一部分的合同及订单。
二、更正部分
(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备注修改为:
订单日期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须提供合同、订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合同为框架合同的,提供框架合同及以下两点材料中任意一点:1、2025年度对应结算发票(要求能够对应印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卡数量);2、在法定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销售数据、由公证处出具的具备设备产能的《公证书》、配套提供一部分的合同及订单。
(二)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10月9日 14:30(北京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联 系 人:彭女士
电 话:0731-84305631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楼12层
联 系 人:陈紫璇、皮丹丹、刘浩
电 话:0731-84169659